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所投标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若为经销商投标,须具备投标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中国境内代表机构认可的经销资格。
2)须具有所投标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注册证有附件的,还须提供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季建业 周冰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6.截至投标活动正式开始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招标办所作出的一切书面通知、修改、补充说明、答疑等内容,都是邀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投标方如对邀标文件有任何实质性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质疑,且该书面质疑文件必须在收到邀标书的72小时内送达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招标办,否则,即视为完全放弃对邀标文件的质疑。如招标方认为上述质疑有回复必要,将以书面形式将回复内容通知所有投标方。
8.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不按本招标文件制作和密封的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提交有效足额投标金的投标,恕不接收。
1.投标单位在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质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它要求的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单):
1)中国裁判文书网打印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公司名称全称(不加任何检索条件),然后截屏搜索的结果页面,加盖公司鲜章;
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4)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及其附件;属3C认证范围的必须提供3C认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
3.各投标人报名时需交纳投标押金人民币2000元。投标押金在各投标人正常递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后予以退回。投标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的次月15日后(无利息)退还。
5.严禁串标、围标等恶意行为,若发现此类情况,取消投标资格,并扣除投标金;若已中标、成交,视为无效,相关供应商两年内参与我院投标。
3.报名地点:渝中区中山二136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招标办(7号楼5楼F7500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