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院判决,让施害人来承担这笔费用,会让者精神上得到抚慰,其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主动性也会更强
13岁的英英(化名)在离家出走的48小时内陌生六旬男子的多次侵害,男子却坚称双方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并称认不出对方是未成年人。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儿童性侵案并于近日宣判,判赔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复费用,这在此前全国的公开案例中是从未有过的(11月29日《成都商报》)。
在儿童性侵案中,法院首度判赔心理康复费,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性侵被害人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物质损失赔偿,法院往往只支持已遭受的人身损害和必然发生的损失,比如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被害人后续用于心理干预、康复的费用,并没有涵盖在内。因为心理康复治疗往往是一个事后的漫长过程,多数被性侵者甚至家长都没意识到心理康复的重要性,被性侵者往往不会进行心理康复治疗,法院也就不太重视心理康复费的判赔。
实际上,儿童遭受性侵既会有身体损伤,更会有心理。很多时候,人遭受到的心理远大于身体损伤,身体损伤在药物治疗下会很快恢复,而精神上的消极情绪,比如觉得自己受到最的污染而情绪低落、自卑不堪,甚至对以后的人生充满悲观等,则可能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漫长人生。有的孩子即使在成年后,也可能因这种负面情绪缠身而做出极端之举。因此,对被性侵儿童及时进行心理康复治疗必不可少,这笔治疗费用应当向被告主张,法院也应当支持当事人对心理康复费用的赔偿请求。
其实,法院判赔心理康复费并不缺少法律支撑。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201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首次将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也就是说,法院在审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对损害的判赔可以不局限于被害人实际发生、已支出的直接费用,被害人后期用于心理康复的费用也可以包括在内。这条充分保障了被性侵未成年人的民事求偿权,彰显进步。
那么,成华区法院对被害人判赔心理康复费用为何又是首度?有调查发现,由于对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的宣传不够,加之没有配套实操细则,很多基层审判人员对此并不知晓,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更无从知晓,鲜有提起相关赔偿,故至今全国未有先例。此前,有被害人接受心理康复治疗且产生了费用,往往是通过公益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经费来补抵。这一局面应当改变。通过法院判决,让施害人来承担这笔费用,会让者精神上得到抚慰,其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主动性也会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