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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合理的伤残级别。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或委托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推背图 详解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