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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交通死亡赔偿金增至58万 交通事故处理三步走
  •   5月2日,记者从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获悉,由省、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2017年度湖北省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于5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2016年湖北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5年增加,今年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相应提高。其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比去年增加4.6万余元,最高达58万余元。

      据了解,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每年发布一次,以省为单位来执行。因此,该标准在湖北全省通用,不存在地区差异。道交通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计算,涉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纯收入、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因此每年这些数据发生变化时,赔偿标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湖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386元,比2015年的27051元增加2335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725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415元,都比2015年有所增加。

      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郑道华介绍,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赔偿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中,60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丧葬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上一年我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29386元,按照新的标准来计算,如果发生道交通死亡事故,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29386元×20年,共计587720元,丧葬费为25707.5元,两项加起来为613427.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725元,未满60岁的应为12725元×20年,共计254500元。60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的年系数要按调减。

      在实际操作中,肇事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农村居民长期在城市生活(一般在1年以上),如果能提供劳动合同、租房证明、营业执照、居住证等,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记者从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获悉,由省、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2017年度湖北省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于5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2016年湖北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5年增加,今年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相应提高。

      日常生活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一般人在突遇交通事故时,往往不知所措。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办?如何打交通事故赔偿官司?索赔项目都包括哪些?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赔偿?昨日,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郑道华和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

      在城区发生未造员伤亡、车辆能移动(简称人未伤、车能动)、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进入“”微信号,打开微信平台“事故快处”界面,通过填写基本信息、拍照、上传后,快速撤离现场,微信定责后通过保险公司线上平台定损理赔或者直接前往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发生伤人及以上较大的道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医院对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作为人,应当及时掌握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由于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治疗终结后3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3个月之后提出,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带齐鉴定材料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每超过1岁减去1年;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道交通事故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人因伤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

      医疗费: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必须妥善保管各种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举证不全,损害自己的权益。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人因道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可以在诉讼时以医疗费的名义提起。

      误工费:根据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事故发生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和前夫同居的日子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交通费:根据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残疾赔偿金:根据人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侵权人的程度,法律另有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等,在司法实践中,地区在根据责任大小的基础上,一般以一个伤残级别3000元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