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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等级及处理程序
  •   首先是对于某些既不算残疾也没有器官组织损伤或者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广义上),例如毁容、疾病,如今法律作了补充。特别是,疾病,按照发展趋势,将成为医疗纠纷索赔中的焦点。因为对于损害虽然没有客观标准但是却现实存在,而且往往赔偿额巨大。在美国,一起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中,赔偿有时达到百分之三十。而在我国,至今还是比较少的,法院判决一般参照最高任命法院的一份司释。(麻旦旦案件)

      其次,是该条款的第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从法律上来讲,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介绍一下兜底条款)但是它又是有个有限兜底,也就是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作出具体,目前好像尚未出台,希望大家密切注意。至于他的缺点我刚才说过了,那就是和前面的医疗事故定义相矛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多了“明显”两个字,造成现实中有些医疗损害需要很长时间发现的事故在使用该项条例时产生歧义。目前还未发现这样的情况,但是我想这种情况肯定要发生,具体将要看最高院的司释。

      具体由来规制:首先新办法第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在我们医院可能是某位主管副院长吧);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这条为法律强制性,所以现行有些医院的与之有出入,应当无效,必须严格按照这条来者之相应的职能部门。

      其次,新办法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这个没有一个具体期限,一般认为是合理期限,从医院方来讲,当然可以选择纠纷处理完再,但是必须要,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杨得志之子南阳事件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1) 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实中许多医疗单位为了迎接检查,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我觉得这个有点问题,为什么不交由第三方例如卫生行政机关保存呢?实践中已经发生过患者抢夺病历资料,但是一般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会留意复印一份,防止医院作假)

      (2) 封存保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以备检验。新办法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为示起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封条上予以签字);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病员及其家属可提出查处要求。

      (4) 患者死亡,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原来办法的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尸检,现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必须双方签字同意。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或者拖延尸检,超过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实践中,广东广州一家医院因为发生医疗纠纷后没有进行尸检,尽管当事人也未提出尸检要求,最后死因不明。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患者律师巧妙的运用了举证倒置责任,致使院方举证不能,从而败诉。这件案子在理论界造成一定的议论,那就是:我们说医疗纠纷说到底是一个侵权行为,按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有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发生了侵权事实。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显然院方未进行尸检并不是构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但却要承担在实施侵权行为下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符合结果公证。然而,我们认为程序公证是结果公证的前提,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屡有发生,例如非法取证,而且在美国这样的原则已经深入审判,例如辛普森案件。

      此外现实中有很多患者亲属,将尸体停留在医院,对此医院该怎么办?有关法律是这样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进行处理。可见,在此种情况下,对尸体进行处理不需要得到死者亲属的许可。

      (6)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鉴定专家组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在15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起诉。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发现患者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不可以进行调解)又向法院起诉,对此应该由法院独家处理。理由是司法权大于行。

      此外,这次新的把许多旧的程序废止,设计了一套新的处理程序。大家可以详见第28至45条,得非常详细。大家可以仔细参照,发生纠纷时严格按照的程序解决纠纷。从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角度来说,如何加强医疗缺陷的控制,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是医院管理者面临的难题。据统计,医疗差错是造成医院纠纷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时间日趋延长。当前,从医疗纠纷由司法部门处理的现状,我们认为建立医学与相互理解、渗透的卫生医疗***迫在眉睫。

      根据近年医疗纠纷发生率有所上升趋势,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与发生医疗纠纷的各种因素。在防范医疗纠纷上:①领导要高度重视;②加强技术训练;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④结合形势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态度:一是高度重视医疗工作方面的起诉和做好纠纷的接待处理工作;二是学习有关法律,提高依事能力;三是聘请监督员,发挥社会对医院工作的监督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