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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冒精神病人逃罪?非法健康人?最高检重拳出击!
  •   去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规,对关注的“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即《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以实现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的目标。

      要解读这项政策,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所谓的“假精神病”,什么又是所谓的“被精神病”。这两个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情况也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践层面上,不论是问题的出发点还是具体表现,这两种现象都是南辕北辙的。

      两种现象的共同点在于:不论是“假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当事人实际上都没病,两种现象的本质都是健康人被当成了精神病人。

      但两种现象却有一个关键的不同,所谓“假精神病”,是健康人基于某种目标作假,故意伪装成精神病人他人,而所谓“被精神病”,则是健康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从而被了某些,了不的对待。

      为什么有健康人自己是精神病人?最常见也最直接的理由,就是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依据我国法律,精神病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时,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必须被考虑在内的一个变量。

      因此,对许多违法犯罪者而言,“假精神病”是一件大有利益可图的事情。不少人为了逃避,都会“装疯卖傻”试图医生,或是用行贿方式“打通关节”,为自己换来一个虚假的精神病鉴定证明。

      在接受采访时,市资深检察官李松义曾经透露过一起几乎的“精神病”案例。在一起亲生儿子杀父砍母后又纵火的恶性案件中,嫌犯在所里打听了一些可以通过精神病逃避法律制裁的数,以前看过的电影也给了他一些这方面的“引导”。

      在做鉴定的时候,他按照套演给了鉴定专家,结果真的“唬”住了专家们,让专家做出了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幸好后来他家里的亲戚反映情况,说嫌疑人“肯定没这种病”,这才给警方带来了新线索,而嫌疑人自知败露,最终只好承认了自己是有病。

      “假精神病”的出现,与司法密不可分,那么“被精神病”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个问题同样与司法工作密切相关。所谓的“被精神病”,当然不仅说一个人有病那么简单,一旦一个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等着他的往往就是的“强制治疗”。“被精神病”实际上是一种以非法方式他人的手段,而这一点,也在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之内。

      “被精神病”的者们,理由千差万别。有人因为家庭矛盾受到家人的暗算,也有人因为工作问题受到单位的,还有人因为遭到当地的。

      1995年10月11日,化工研究院仪表部职工陈淼盛被其所在单位送入精神病院;2008年9月15日,他猝死于这家医院的病床上。其间这漫长的13年里,他一直没能回到自己的家中。最终,死者家属与单位对簿公堂,但对死者而言一切都已经太晚。

      2003年,农民徐林东因为帮助同乡打官司,之后又替当事人,而惹怒了河南漯河大刘镇,结果大刘镇将徐林东“截访”回来之后,直接在未经精神坚定的情况下,将徐林东“关”进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此后的6年半里,徐林东不仅失去了,还了数十次和电击,承受了等同于的“治疗”。最终,在的下,他直到2010年才得到了正规的精神病鉴定,被确定健康之后,他终于重获了。

      2010年3月9日,济南男子李某的妻子吕某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某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并采取了用约束带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最终到达现场后,脖子上有痣代表什么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才解开了李元的约束带。最终,李某起诉吕某获得了赔偿,一个家庭也因此破碎。

      如果说“假精神病”带来的问题是让逃脱惩罚,“被精神病”则是让的人,而这种现象的显然更加。

      面对这些案例,“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的问题,可以说已经到了不解决不行的地步。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出台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到十分具体的解决措施。

      为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按照,检察院办理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不具备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不符定形式要件;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财成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