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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诉行政执行对象的心理探析
  •   《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随着我国行政立法日益完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逐年增多,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法院如何依法积极稳妥地办理此类案件,在化解社会纠纷、社会稳定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构建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执法人员在执行确把握被执行人的心理特征,做到因势利导,往往能很快攻破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达到事半功倍她来我家过夜了的目的。

      被执行人的心理,是指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案件执行这一现象的客观反映。由于被执行人的心理活动主要指向案件执行这一外在的客观现象,因此我们在分析被执行人的心理时,就有必要对案件执行的构成要素进行分解。我们知道,案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案件执行的实施主体是执法人员,案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以,分析被执行人的心理,就应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和法律文书等要素的反映入手,分析认识被执行人的认知指向,即了解他们的心理结构,才能做到对症下药。

      被执行人的心理是复杂的、多样的,因为被执行人的心理形成并不是对案件执行这一外在现象消极被动的反映,而是与被执行人的意向、思想、感情密不可分,故被执行人的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向被执行人的主观世界,是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因此能否准确地把握被执行人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是案件执行不可忽视的问题。现就影响案件执行的被执行人几种心理因素进行粗略探讨。

      1、不服心理。主要起因于两个方面,一是相互攀比,执法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于自身的处罚标准不满,认为执法人员执法不公。二是观点偏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对干部、名人富人的处罚力度不大,导致被执行人产生不公的感觉,并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其法律所确定的义务。

      2、耍赖心理。在县城农村执行对象中较为突出,这部分人不愿承担法律责任,认为只要自己的不是刑法,法院就不会把自己怎样。因此,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行政处罚责任,采取各种手段和申请执行人打“持久战”,如采取手段执法人员执法,反复约定履行期限一拖再拖或者阻断联系方式,避开执法人员等。

      3、执拗心理。一部分被执行对象对行律、法规及规章缺乏了解,对相关的行政处罚亦抱着侥幸心理或者被执行人本身个性偏激、倔强,认为行政机关是自找麻烦,因此对自己行政违法拒不认可,拒不配合,且态度强硬。

      4、对抗心理。极少数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够,加之一些对象对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抱有成见,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者执法人员在借机,或者对法律文书持怀疑态度,从而对执法人员和申请执行人员产生,导致其对抗心理,且具有一定的性。一般表现为、执法人员和申请执行人,有时甚至采取,以相等极端手段抗法。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心理特征不止上述四点,但上述四点较为典型,普遍存在的倾向性较大,并且这些心理特征并非单一存在,而是相互交替、同时存在,这就加大了执法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心理特征把握的复杂性,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更高水平的应对能力。

      准确地把握被执行人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是缓解矛盾,顺利执行案件的关键。在执行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被执行人的不同心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1、教育手段。这种手段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普遍适用,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属性。对被执行人在认识上的怀疑、和成见的不服心理、对抗心理、执拗心理等,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对法律文书和执法人员持有怀疑、和心理的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应偏重于有关法律、法规的,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他们在认识上的固执、缓解对立情绪;对申请执行人认识上有的,思想教育工作应着重于对被执行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问题义务的,把被执行人的认识从执行转移到应承担的义务上来。

      2、强制执行的手段。思想教育手段虽然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部分法制观点淡薄,认识起因上存在偏差,即抱着耍赖、敷衍、利己等心理的被执行人,经教育仍履行的,就不能只强调思想工作,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做到有理有节,宽严适度,只有这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才会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