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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管理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是什么
  •   曹雯律师,曹雯律师,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2009年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多家建筑施工企业、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于中小企业的人事及劳动纠纷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掌握劳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更多介绍

      曹雯律师南京刑事律师收费标准,现执业于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第一条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接收委托鉴定案件,由专人做好登记接收材料工作,对移送鉴定案件材料进行核对查收后,制作收案表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审判部门各存一份。

      第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应及时立案,并由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督办人,每一案件的督办人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移送部门要求新增或更改鉴定事项,如需要重新确定鉴定机构的,应另托号重新计算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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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需要由依职权指定的委托鉴定案件由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按照随机方式选择委托机构,特殊事项鉴定应合议确定机构。

      第七条督办人于收案后一周内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同时应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通知应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方式送达。

      当事人对委托鉴定事项有的,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向承办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变更委托鉴定事项由合议庭决定。在合议庭作出决定前,委托鉴定工作按拟定的程序进行。

      督办人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外委托工作相关、义务和风险责任告知书,一份发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一份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归档。

      审判、执行人员因故不到场的,督办人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当事人对此有的,暂停选定机构工作。

      当事人协商机构一般应在备选名录内就近选择。确需选择备选名录外机构的,经审查,被选机构符合条件,且当事人对增加的费用达成一见的,可予准许。

      当事人协商选择一致的机构数为1家时,由当事人直接在协商选择机构上签名确认。当事人协商选择一致的机构数为2家以上,且不需要联合鉴定的,用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当事人对随机选择结果签名确认。

      随机选择机构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的,应邀请本院监察室派员到场,用摇号方式在随机备选名录中选择确定。

      因暂不列入或不予列入随机备选名录等原因致随机备选名录内备选机构数低于的最低数时,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将先用随机方式在上一级法院的相关类别的随机备选名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机构临时列入备选名录,补足到的最低数后再随机选择。

      委托鉴定事项的类别超出本法院随机备选名录范围时,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将使用上一级法院相关类别的随机备选名录。

      委托鉴定事项的类别未列入随机备选名录的,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由委托管理部门通过合议方式确定的随机备选范围。

      督办人应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关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具体操作方法,并按的程序进行操作。

      选择确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诉讼法和最高有关司释的回避情形时,应当另行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当事人对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提出上述以外的其他理由的回避申请,由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报移送部门决定。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类鉴定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承办行使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职权:

      承办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应遵守本第八条的相关程序,告知当事利义务、风险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册等。

      当事人对机构选择协商一致的,承办将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确认书或,移送本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对机构选择不能协商一致时,承办将及相应材料移送本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由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按照随机选择程序进行确定。

      第十条应当事人或移送部门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组织鉴定由3名以上总数为单数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委托时,督办人应要求鉴定机构做好接收委托案件相关材料登记、签收工作,督促鉴定机构在法院的鉴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对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情况应予了解并予审核,但不能代为收取鉴定费。对当事人就鉴定机构收费提出的,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应予调处。

      第十督办人应在收案后20日内完成通知和组织当事人选择确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移送鉴定机构等工作。当事人、涉案标的物或鉴定机构在外省的,可延长10日。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外。

      特殊类别的鉴定,难以或无法找到鉴定机构或无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1个月内仍无法委托的,终止委托,退回移送部门。

      根据移送部门提供的当事人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当事人,并告知移送部门承办后10天内仍无结果的;

      第十六条移送部门提出需到等地机构鉴定等特殊要求的,应有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函,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应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督办人应当督促机构在受理鉴定后一周内提交鉴定、评估等书面工作计划,并对受委托机构专家的专业、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应当要求机构换人。对不具有资质的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应撤回委托,重新选择机构。

      第十八条需要勘验现场的,督办人应提前通知鉴定机构、当事人和承办到现场参与勘验。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勘验应制作勘验。勘验应载明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勘验情况和结果等,并由在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委托鉴定案件移送材料不符合鉴定要求,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督办人应及时将补充材料函交移送部门。补充材料需经法庭质证确认。当事人私自向鉴定机构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第二十条因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协商等事由导致不能委托鉴定的,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应要求案件承办出具中止鉴定书面函,中止时间自不能委托鉴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移送部门要求中止鉴定的,应将中止事由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及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案件,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应办理结案手续,相关材料退回移送部门。如需要恢复委托或恢复鉴定的,移送部门应重新办理移送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鉴定机构工作期限:一般鉴定应在接受委托后一个月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两个月内完成。因法院委托中止延长的期限予以扣除。因鉴定机构自身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完成的,在年度审核时予以扣分,并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外委托鉴定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中止委托、不予委托、终止委托等形式结案。

      第二十六条督办人在接到鉴定机构报告后应予形式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一致;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为送检的鉴定材料;鉴定人是否按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附有鉴定人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报告落款时间有无差错等。

      第二十七条督办人收到鉴定报告初稿后应及时交案件承办。对报告初稿有的,由移送部门以书面函形式告知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及鉴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对中止委托、不予委托、终止委托、完成委托的案件予以结案的,在司法技术工作管理软件系统中操作的同时应有书面结案工作表、结案函,结案工作表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归档,结案函加盖部门公章,于3日内将报告和结案函交移送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在办理结案手续时应将备选鉴定机构工作质效情况反馈表交承办,征求对鉴定机构的意见。承办应及时将意见以及是否采信鉴定结论等情况反馈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对外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应每年度将已结案的委托鉴定案件文书材料立卷归档。以委托案件类别,按年度和一案一号的原则,单卷。立卷材料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第三十条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第三十一条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龋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如遇以下三种情况应按要求缴纳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缴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缴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行为的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材料、组织专家鉴定组、召开鉴定会、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

      医疗鉴定是对事故的人进行鉴定,当然需要人本人到场;费用问题,必须根据不同程度的案情决定,一般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如果对方有,按程度支付你的鉴定费用,并承担法律的其他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首次鉴定;省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为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可收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对于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程序,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并不担心其的结果会受其他影响,因此法院在审判时对其的鉴定意见采纳性较高。好了以上就是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了,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的律师。